法人股東改派代表人、股東會突襲解任董事未依法公告主要內容

最高法院說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原則上應於7日前通知 ​ 雖然法人股東得依公司法第27條第3項隨時改派代表人,但會議是否有受合法通知,必須以現在任董事為斷 ​ 若董事會召集程序有瑕疵,其決議客觀上雖具董事會外觀,其後召開之股東會決議不致當然無效,但股東仍得依公司…

法人股東改派代表人、股東會突襲解任董事未依法公告主要內容
最高法院說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原則上應於7日前通知

雖然法人股東得依公司法第27條第3項隨時改派代表人,但會議是否有受合法通知,必須以現在任董事為斷

若董事會召集程序有瑕疵,其決議客觀上雖具董事會外觀,其後召開之股東會決議不致當然無效,但股東仍得依公司法第189條訴請法院撤銷該股東會決議。

法人股東依同條第1項當選為公司董事者,委任關係存在於法人與公司間;若依第2項當選,委任關係則存在於代表人(個人)與公司間

解任董事的對象,必須是與公司具委任關係者

若法人已依法改派代表人,這屬於董事的變更,隨後股東會欲解任的對象,就必須是變更後之新任董事,不能張冠李戴

依公司法及股東會議事手冊辦法規定,編製議事手冊並提前公告,是股東獲取資訊權之具體化,更是憲法保障財產權之一環

解任董事議案必須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主要內容,且必須在議事手冊中具體載明解任董事之姓名、持有股數及被解任事由

如果公司未區別解任對象是法人、法人代表人或改派後代表人的姓名與事由,即屬召集程序違反法令,股東依法得訴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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