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無權對自辦市地重劃區之抵費地進行扣押?

債權人主張假扣押的土地是相對人重劃會所有,且屬於可自由處分之抵費地 ​ 法院認為依強制執行法第17條規定,執行法院如發現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應命其另行查報 ​ 因執行法院僅能就財產之外觀事實狀態進行形式審查,若執行標的為不動產,原則上必須完全以地政機關…

債權人無權對自辦市地重劃區之抵費地進行扣押?
債權人主張假扣押的土地是相對人重劃會所有,且屬於可自由處分之抵費地

法院認為依強制執行法第17條規定,執行法院如發現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應命其另行查報

因執行法院僅能就財產之外觀事實狀態進行形式審查,若執行標的為不動產,原則上必須完全以地政機關登記名義之外觀為唯一的調查認定依據,不容許債權人憑空推論

又自辦市地重劃區之抵費地,在未依法出售前自始不屬於重劃會所有

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60 條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9條規定指出,自辦重劃區內的抵費地,是由參加重劃之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折價共同負擔,用以抵付重劃工程費、貸款利息與重劃費用,具備高度的公益與特定處分性質

抵費地在未出售以前,一律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管理機關,其地籍登記上之所有權欄位為「空白」,非屬重劃會之私有財產

地既經形式審查確認登記管理機關為臺南市政府地政局、且所有權並未登記在重劃會名下,外觀上即非債務人重劃會之財產

執行法院基裁定駁回保全執行之聲請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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