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開處方、我只是聽醫囑指示?

信賴原則不適用於具高度危險性的藥劑注射 ​ 急診醫師違規併用藥劑、護理師發現點滴混濁阻塞卻調快流速,導致沉澱物直接灌入體內 ​ 病患A因急性腎盂腎炎住院,醫師 B 疏未注意警語,在不到48小時內,再次違規指示注射含鈣溶液 ​ 護理師C輸注時,管路已明顯因化學反應產…

我只是開處方、我只是聽醫囑指示?
信賴原則不適用於具高度危險性的藥劑注射

急診醫師違規併用藥劑、護理師發現點滴混濁阻塞卻調快流速,導致沉澱物直接灌入體內

病患A因急性腎盂腎炎住院,醫師 B 疏未注意警語,在不到48小時內,再次違規指示注射含鈣溶液

護理師C輸注時,管路已明顯因化學反應產生白色稠狀沉澱物並嚴重阻塞

護理師C卻未立即停止,反而調快點滴速度,導致沉澱物瞬間衝入病患體內引發休克,最終大腦缺氧呈現植物人狀態

法院認定違反仿單禁忌用藥,醫師無信賴原則之適用

使用抗生素48小時內不得併用含鈣溶液

醫師在不具必要性下違規開方,且未提示沉澱風險,其專業裁量與監督義務不可完全委外,不可主張信賴護理師會自行注意而免責

保持點滴液清澈與發現阻塞立即停止屬於護理專業的基本注意義務

護理師依專業已發現明顯異常卻採取調快速度的致命處置,信賴醫師處方不能作為擋箭牌

審酌醫病雙方在專業知識與危險控管上高度不對等,只要病方證明處置在醫療人員控管範圍內,且違規行為與損害發生時點最接近,法律直接推定因果關係,由舉證責任倒置由醫療方承擔

此案歷經8次審理認定醫師 B 與護理師 C 均有過失,必須共同承擔重傷變植物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團隊的「信賴原則」有極嚴格的限制

首先,它僅限於機械性、定型化且極單純的輔助行為,若涉及病患人身安全等高度危險性操作,醫師仍負監督義務

其次,諸如病患身分確認等「初步且基本」的注意義務,醫護均須獨立確認,絕不可信賴他人

再者,涉及藥物交互作用等「專業判斷」時,醫師不能委外;而護理師若發現點滴混濁等明顯異常,亦不得盲目信賴醫囑

最後,信賴必須建立在客觀合理的基礎上。專業分工不代表能推諉塞責

<呂寧莉,針劑接續輸注案:論團隊醫療行為之監督過失與信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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