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大學拆除工程感電意外

海洋大學因為校內實驗室設備拆除工程發生了感電意外,被勞動部認定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沒設協議組織、沒巡視工地,因此被罰款並公布校名與校長姓名 ​ 核心爭議在於學校把工程發包出去,算不算共同作業? ​ 法院說沒人一起工作,哪來的共同? ​ 法規定義的共同作業是指原事業…

海洋大學拆除工程感電意外
海洋大學因為校內實驗室設備拆除工程發生了感電意外,被勞動部認定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沒設協議組織、沒巡視工地,因此被罰款並公布校名與校長姓名

核心爭議在於學校把工程發包出去,算不算共同作業?

法院說沒人一起工作,哪來的共同?

法規定義的共同作業是指原事業單位(學校)與承攬人(廠商)的勞工,在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

海洋大學施工地點是一個廢棄的實驗室,施作時沒有學校的員工在裡面

最高行認為,如果學校當時根本沒派人在現場工作,學校就沒有法律義務去搞什麼協議組織或巡視

再來是單純的監工不等於施工

業主為了確保工程符合需求,派人去指點一下位置、監督進度或維護校園秩序,這是身「定作人的本分,屬於單純的管控,並不是在從事學校本身的教育業務活動

如果把這種單純的監督也當成共同作業,那以後任何機關發包工程都得背上沉重的職安連帶責任,這明顯擴張了法律的解釋

主管機關不能僅因為施工地點在你的圍牆內,就機械式地認定你要負起共同作業的統合管理義務

如果業主與廠商之間沒有實質的人力混同工作,且業主只是在做基本的進場管制與規格確認,就不應被課予過重的職安法律枷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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