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局違規自己配藥只是行政裁罰?

​資深藥師在藥局內擺放研粉機,將黃芩、黃柏、丁香等中藥材自行研磨摻混,包裝貼上純中藥鎮嗽散宣稱能治氣喘與肺塵病販售 ​ A為藥局藥師兼負責人,並未領有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私設研粉機,將多種中藥材混製成鎮嗽散等藥粉,罐裝商品化販售予不特定民眾 ​ 依藥品優良調劑作業…

藥局違規自己配藥只是行政裁罰?
​資深藥師在藥局內擺放研粉機,將黃芩、黃柏、丁香等中藥材自行研磨摻混,包裝貼上純中藥鎮嗽散宣稱能治氣喘與肺塵病販售

A為藥局藥師兼負責人,並未領有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私設研粉機,將多種中藥材混製成鎮嗽散等藥粉,罐裝商品化販售予不特定民眾

依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合法調劑必須是藥事人員受理醫師處方箋後所為之處方確認與藥品調配、調製

A在無處方箋情況下,自行決定配方並將半成品商品化販賣,且所宣稱之成方未載於中華藥典,非屬調劑

專業執照不是非法製作偽藥的護身符

藥事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如果是須由醫師處方的處方藥,原則上要看到醫生的處方籤,才可以調劑並把藥拿給病人

如果違反了,就會用第92條第1項來處以行政罰鍰

但藥師是依照中華藥典或國民處方選輯裡面的固定配方來調劑,就算沒有醫生處方,也是合法允許的

如果今天不是看醫生的處方(違反前段),也不是看中華藥典的固定配方,而是自己在藥局自己配藥,就不是行政裁罰,而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罪的刑事責任

因為這等於是把沒有經過驗證、沒有許可證的藥物組合直接給國民吃,對健康的危害,遠遠超過直接拿現成合格處方藥給病人(只是沒看處方籤)的情況

兩者的違法本質和危害程度完全不同,無處方箋而交付現成處方藥較輕微,自己亂配藥較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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