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與稅務訴訟

避股利稅會被罰嗎?

案例內容

為了閃避 40% 的股利所得稅開了一人公司,買下自己 3.7 億的股票。

稅局要求連補帶罰,法院卻說不能罰她。

A 姐手上抱著B公司股票,每年領股利被抽40%重稅。

為了護住荷包。

她先成立了資本額僅 200 萬的一人公司C公司,並在集中市場把手上的B公司股票全數賣出,利用交割的時間差,把賣股的錢立刻匯進C公司的交割帳戶,讓 C 公司在市場上把這批股票買回來。

B公司發放600多萬股利時,錢進C公司的帳戶,變成公司免稅的投資收益。

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認定這筆股利就是 A 姐的個人所得,不僅要求補稅120多萬,還以刻意隱匿、漏報所得為由,裁罰50萬。

法官則說避稅跟違法逃漏稅是兩回事。

納稅人只是濫用法律形式避稅的租稅規避,只能補稅加計利息。

當納稅人是刻意隱匿或造假,才能處罰。

這件沒有隱匿。

因為股票是在集中市場買賣,交易對象、數量都很清楚,不是作假。

C公司買股票的 3.7 億,財報上明白寫是跟股東A 姐借的股東往來。

C 公司領到股利後,也申報了營所稅。

消極沒把避掉的稅寫在申報書上,不等於積極隱匿造假。

A姐留下完整合法軌跡讓稅局查,就不是隱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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