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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員故意不拆違建,到底算不算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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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疑配偶外遇(已除罪),卻一直沒有提告。

等找到證據才告,會不會超過六個月的告訴期間? 丈夫懷疑妻子與他人通姦,妻子竟被指控把水銀混進蛋湯,企圖毒殺丈夫。 丈夫喝下後立即嘔吐,醫師鑑定碗底有0.14克水銀,另有證人表示看見嘔吐物中有水銀。與妻子通姦的男子,也曾供稱妻子商量過用水銀毒死丈夫。 二審對通姦部分,則認為丈夫早已懷疑外遇,卻未在六個月內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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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手術後沒多久就知道自己大小便功能異常,甚至後來拿到殘障診斷,為什麼法院還認為沒有超過6個月告訴期間?

病人接受腰椎手術後,出現膀胱無法收縮、大小便及性功能障礙。 法院認為知悉是知道「我的傷害,是這個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病人雖然很早就知道自己出現嚴重後遺症,但他沒有醫療專業,當時醫師還告訴他可能只是神經傳導尚未恢復,之後他也持續到不同醫院接受治療。 直到91年11、12月間,其他醫師經檢查後,才告知他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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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早就知道牙齒出問題,為什麼6個月告訴期間還沒開始?

病人接受植牙治療後,陸續出現齒槽骨流失、植體掉落等問題,最後控告牙醫業務過失傷害。 牙醫抗辯病人的齒槽骨早在99年就已經流失,嚴重蛀牙也不是一夕形成,卻拖到105年8月才提告,早就超過6個月告訴期間。 法院說必須是被害人已經確知犯人的犯罪行為。如果事情還不清楚,只是懷疑醫療結果不好,卻尚未確定傷害和醫師的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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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早就知道自己變成長短腳,6個月告訴期間是不是從那時候就開始算?

病人車禍後接受骨折手術,之後出現骨折癒合不正、腿長縮短及腓神經麻痺等問題。檢察官認為病人大約在90年3月就已知道自己有長短腳,因此之後到91年6月才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已經超過6個月。 法院則認為告訴期間所稱知悉犯人,是指告訴人已經確知犯人的犯罪行為。如果只是知道自己有傷害結果,卻還不知道這個結果是不是醫療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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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早就拿病歷、質疑醫院、要求賠償,甚至向衛生局申訴,6個月告訴期間是不是早就開始跑了?

病人在急診接受多次插管失敗,最後因腦缺氧成為植物人。家屬在事發後不久就影印病歷,質疑插管時間過久、太晚照會麻醉科,甚至提出損害賠償,之後又向衛生局申請醫療爭議調處。 被告因此主張家屬早就知道是哪位醫師,也早就懷疑插管有問題,拖到隔年6月才提出刑事告訴,已經超過6個月。 法院強調告訴期間所稱「知悉犯人」,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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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已經知道自己大腸穿孔,也知道是哪一次檢查後發生,6個月告訴期間就開始跑了嗎?

病人在接受大腸鋇劑攝影檢查時,灌注鋇劑後持續劇烈腹痛,兩天後回診,醫師發現直腸破裂、鋇劑外流,之後甚至接受直腸切除及人工肛門手術。 一審認為她在103年2月19日知道大腸穿孔時,就已經知道犯罪行為人是當天灌注鋇劑的醫技人員,即使不知道姓名,也可以特定身分,因此到104年5月8日才提出告訴,早已超過6個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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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家屬早就懷疑女兒可能遭人性侵,卻隔了半年以上才提告,告訴期間是不(強制性交罪現為非告訴乃論)是早就過了?

被害女子的父親在民國67年8月28日就知道女兒曾與被告在旅社同宿,直到隔年3月才提出告訴,因此認為已超過當時法律規定的6個月告訴期間,改判不受理。 但最高法院指出刑事訴訟法所稱「知悉犯人」,不是只知道「可能是這個人」,而是告訴人已經確知犯人的犯罪行為,而且主觀上必須達到確信的程度。 如果事情仍然曖昧,只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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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把照護工作外包,病人卻因呼吸器管線脫落而死亡。醫院能說人不是我雇的,不關我的事嗎?

長期依賴呼吸器的病人,護佐進行鼻胃管灌食時,呼吸器管線脫落,警報響起、紅燈亮起,護佐卻未察覺異常,還繼續灌食。直到護理師查房發現病人嘴唇發黑,緊急接回管線,仍無法挽回生命。 這名護佐兩個月前就曾在呼吸器管線脫落時反覆關閉警報,醫院已向外包公司反映不適任,外包公司也曾將其調離,卻又安排回同一病房。醫院明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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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掛名診所負責人兼股東,離職後才發現午診薪資少算了怎麼辦?

公司說:「薪資單你都簽名了,現在怎麼還能討錢?」 A醫師受生技公司聘任,擔任B診所掛名負責人兼腸胃內科醫師,每診次約定5,000元,與健保、自費抽成擇高給付。醫師退夥後主張過去175天的午診,每天2小時都漏算,要求補發583,450元。 公司反駁醫師每月都有簽收薪資,不能只靠門診表推算實際出勤,醫師還持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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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復健時骨折,醫師沒有事先安排骨質密度檢查,就有醫療過失嗎?

病人約30歲,曾因舊傷接受肘關節手術,術後復健時竟發生尺骨骨折。隔天檢查才發現,骨質密度相當於80歲男性。 法院認為病人年輕、沒有典型骨鬆危險因子,術前影像也無法確認骨質疏鬆,因此醫師未安排骨密度檢查,不構成過失。 但復健師就不同了。法院指出術後僅七天便開始復健,治療師反覆施以牵張動作,未充分考慮組織癒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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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照著醫療常規治療,病人卻受到傷害,法院就不能認定過失嗎?

醫療常規不是判斷過失的唯一答案。處於相同條件的善良管理醫師,能否預見危險、採取合理措施避免傷害。 美國法有一個漢德公式:預防成本B、損害機率P、損害程度L。當預期損害P乘以L大於預防成本B,未採取措施可能構成過失。 例如美國青光眼案,40歲以下罹病機率不到25萬分之一,法院仍因失明後果嚴重、眼壓檢查便宜,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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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鑑定意見即使認為醫師的處置合乎程序,法院仍應進一步審查醫師是否違反注意義務?

病人接受子宮摘除手術,因麻醉、插管過程發生問題,導致腦部缺氧而成為植物人。 醫審會一方面認為,插管失敗後的處理程序沒有延誤。另一方面又指出,從病人的不良結果來看,進行氣切的時間確實太遲。 這到底甚麼意思? 經過多次詢問後,醫審會才說這兩個判斷不一定矛盾,因為「處理程序是否符合標準步驟」與「醫療人員是否及時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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