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少報所得,就是以詐術逃漏稅捐嗎?還是只有單純漏報而已?
牙醫被認定4次以詐術逃漏綜合所得稅。到了最高法院,他主張自己只是沒有把部分收入列入年度所得申報,頂多是消極不作為,而且診所的財務、會計及報稅工作都交由管理公司處理,自己沒有積極施用詐術。 但最高法院說關鍵在於,本案並不是只有少報一筆收入。原審依被告自白、診所薪資資料、銀行交易紀錄、所得稅申報資料等證據,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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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
整理贈與、遺產、企業及境外所得等稅務議題,以及行政救濟與訴訟程序的實務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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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贈與、遺產、企業及境外所得等稅務議題,以及行政救濟與訴訟程序的實務文章。

牙醫被認定4次以詐術逃漏綜合所得稅。到了最高法院,他主張自己只是沒有把部分收入列入年度所得申報,頂多是消極不作為,而且診所的財務、會計及報稅工作都交由管理公司處理,自己沒有積極施用詐術。 但最高法院說關鍵在於,本案並不是只有少報一筆收入。原審依被告自白、診所薪資資料、銀行交易紀錄、所得稅申報資料等證據,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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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一次與他人共同買下9筆房地,之後從104年至107年間陸續分批出售。直到107年才補辦獨資商號登記,主張自己原本只是想長期持有,甚至一度規劃供牙醫診所使用,並不是在經營不動產買賣業。 所得稅法認定營利事業不是以有沒有先辦營業登記為唯一標準。如果整個經濟活動已經具有營利目的、固定營業場所,加上持續性的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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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初一、八結案很適合拿來說明會計、稅法與刑法交會。 依新聞內容,林姓會計師涉嫌利用會計專業,協助兩家公司虛增成本費用,逃漏營所稅8747萬4737元。 操作方式不是少報營收,而是依預設淨利率反推成本費用。 假設營收1億元,實際成本及費用6000萬元,原本帳面稅前淨利為4000萬元。如果先把帳面稅前淨利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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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要看實際經濟活動是否已具有營業性。 A與他人各持分1/2,一次購入9筆房地,自104年至107年間陸續出售。他直到107年才補辦獨資商號登記,主張原本只是想長期持有、開設牙醫診所,後來因交屋延誤才出售,而且是國稅局要求他補登記,不應因此把先前交易都當成營業行為。 判決認為是否屬營利事業,不以有沒有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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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起訴中區國稅局稽核、3名會計師及相關企業人士共18人。 企業碰到稅務查核,會計師出面協調,官員利用查核權限「提供解法」,最後再以現金、禮券、餐敘甚至旅遊回報。 其中一案,原本涉及2529萬元所得稅,檢方認為官員涉嫌指導虛構2744萬元債權,改以免除債務方式繳250萬元贈與稅結案,另接受赴美機票、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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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原買方實際因轉讓權利取得多少對價。 本案原告以678萬元購買預售屋,當時已付建商96萬元,之後以713萬元讓與契約。新買方支付35萬元價差給原告,並承接原告已繳的96萬元,剩下尚未支付建商的582萬元,則由新買方日後自行繳納。 原告申報時用「713萬-678萬」算出35萬元價差,再以713萬元的3%推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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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A公司107年將雲林房地移轉登記給B公司,契約記載總價10億元。A公司主張只是把權狀、印鑑交給對方籌錢,B公司卻擅自辦理過戶,自己沒有出售意思,也沒拿到價金。就算有交易,也應以地政公契記載的3.37億元計算。 法院認為除了有讓渡暨買賣契約、買賣登記外,雙方之後還簽公證協議,約定維持當時所有權登記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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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營利事業不是丟一疊資料給國稅局,就算完成協力義務。 本案餐廳100、101年間,被查出漏報營業收入合計3674萬餘元。法院認為檢舉人提出的營收報表、POS資料,可以和公司農會帳戶金流逐日勾稽,足以認定實際營收。公司後來提出的零散發票、收據,卻欠缺金流、傳票、帳冊等完整審計軌跡,無法互相核對,不能推翻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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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會看你是不是真的把那裡當生活重心。 本案原告111年11月取得一戶預售屋並遷入戶籍,隔月又取得另一戶房地。113年1月出售前一戶,申報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181萬9785元、稅率45%,原本主張可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81萬8903元,讓應納稅額降為0。 但國稅局查到前一戶111年11月至112年6月幾乎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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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能把契約、憑證、帳簿與金流逐筆對起來。 醫美診所103年度列報材料費、租金及支付關係企業的管理服務費。國稅局查核後認為部分支出缺乏原始憑證,診所雖事後補提出發票、530萬元支票及轉帳紀錄,但法院認為,一張大額支票不代表其中多少就是材料費、多少是租金或管理費,仍須證明每筆款項與各項費用間具有明確對應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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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股票交付時就算,不必等到之後賣掉。 投資人A透過玉山、台新、元大銀行申購海外股權連結結構型債券,到期時因連結標的價格低於約定轉換價,銀行沒有返還原投資本金,而是交付XOP、OIH、USO等股票。投資人主張股票尚未出售,損益還沒真正實現,應等日後變現再課稅。 法院說綜所稅原則採收付實現制,但實現不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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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醫美集團經營模式公司出資成立診所、提供設備與客源,掌握人事、財務及日常經營,再找醫師登記為診所負責人,每月支付固定掛牌費。 醫師主張自己只是掛名,真正出資、經營、拿走利益的是公司,依實質課稅原則,診所所得應該歸公司。 法院認為不行。 理由是醫師不是完全不知情的借名人,而是依契約自願擔任法定負責人、配合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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