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與稅務訴訟

「稅法上的遺產」與「民法上的遺產」

案例內容

哥哥拿走老爸 5000 萬保險金,國稅局說這算遺產要課稅,為什麼法官卻說我一毛錢都分不到,還要幫忙繳稅?

老爸生前為了避稅,把 5000 萬存款一次性投入買了保單,受益人只寫哥哥。

老爸過世後,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這是避稅,把這 5000 萬算進遺產,要求全體繼承人(包含沒分到半毛錢的弟弟)一起扛這筆高額遺產稅。

弟弟氣炸了,拿著國稅局的補稅單衝到民事法院告哥哥。

既然國稅局都認證這是遺產了,那這 5000 萬就該拿出來平分!

結論是敗訴。

這就是法律上的平行時空。

「稅法上的遺產」與「民法上的遺產」,是兩回事。

在稅法國稅局看的是「經濟實質」,為了防堵避稅,這筆錢被「擬制」成遺產來抽稅。

國稅局只是決定要課稅,並沒有說這筆錢該給誰,無法改變私法上保險契約的效力。

但在繼承的民事關係,法官看的是依保險法第112條及保險契約,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金,就是屬於受益人哥哥,不計入民法上的遺產。

這代表著什麼?

哥哥可以合法拿走那 5000 萬,完全不受特留分或歸扣的限制。

簡單來說,保險是可以破除特留分限制的,即便實質課稅被稅局認定是遺產,也不會影響保險契約指定受益人的效力,不用把這筆保險金列入應繼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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