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與稅務訴訟

家族控股公司股權移轉是租稅規避?

案例內容

家族控股公司股權移轉是租稅規避?

A及其家族成員原本是B公司的股東。

B公司在104年間出售土地獲利,預計在105年分配高達4.5億元的高額盈餘。

為了避免這筆鉅額股利被課徵最高40%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家族成員在105年4月臨時成立了資本額僅20萬元的C公司,並在股利發放前,將手上的B公司股票以4.6億元賣給C公司。

原本應該發給個人的股利,就變成發給了C公司。

而依公司間的投資收益是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

國稅局查獲後,認定租稅規避,目的是把個人應稅的營利所得轉換成公司免稅的投資收益。

於是,國稅局引用納保法第7條規定,將這筆所得調回A等人的個人所得,對A補徵近2千萬元的稅,並加徵15%的滯納金與利息。

法院認同事租稅規避,但是把公司的所得調整回個人身上的案件,依據所得稅法的規定,必須報經財政部核准才能調整。

國稅局在未經核准的情況下就逕行開單補稅,程序上是不合法的。

避稅行為發生在105年,而納保法是在106年底才生效。
國稅局直接引用後來才生效的納保法第7條,對A加徵高達15%的滯納金和利息,是錯誤適用法律。

發布:

Related

相關文章/相鄰案例

醫師利用假捐贈真逃稅

A醫師為拉低綜所稅稅率,成立「愛腎協會」並擔任代表人 。​ 他利用自己的帳戶捐款百萬至協會帳戶,開立大額捐款收據以列舉扣除額 。​ 然而這些款項在數日內以臨櫃提現、,批回存等方式洗回A 帳戶 。​ A還將錢拿去支付私人房屋高檔裝潢,償還個人房貸等,甚至連撞車維修費用,都要求車廠開立協會發票核銷 。​ 為虛增…

閱讀全文

調查局查洗錢時發現不實發票後,公司自動補報補繳?

A公司並無進貨,卻取得37家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發票583張,金額總計超過1億元,用以虛列營業成本費用,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 。​ 因員工B(董事長之女)涉嫌提領現金洗錢及掏空資產,遭鳳山調查站於99年 4月7日約談並當場承認購買發票弊端 。​ A隨後於4月23日自行補報並補繳稅款,仍遭國稅局依所得…

閱讀全文

集團內部切分利潤不影響境內課稅

中國北 LT公司開發手遊,為了規避兩岸投資管制與稅務網路,採取迂迴的借名外殼架構,委託其在台子公司LM公司向蘋果App Store平台申請上架發行,雙方並在內部契約約定所有玩家金流直接匯往境外大本營 。​ 國稅局認定台灣LM公司為實質納稅義務人,依法補徵營所稅與營業稅 。​ 法院認為LM 公司在形式上既是以…

閱讀全文
電話LINE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