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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用消滅時效想賴帳?

案例內容

有位法律顧問客戶跑來找我,說要向之前的廠商追討一筆欠款,卻碰了個大釘子。

對方開始試圖賴帳。

聲稱公司已經清算,所以早就沒有這個法人了,無從求償。

又說雙方的合作屬於製造人供給之商品,已經超過兩年的短期消滅時效。

我看完很快就發現問題。

實務上有一種錯誤迷思,以為公司只要去辦了解散,債務一筆勾銷。

事實上,解散不等於清算完結。

這家廠商雖然狀態是解散,但清算程序並沒有合法終結,法人格在清算目的範圍內依然存續,這筆債務他們當然還是得負責。

至於對方拿兩年時效出來擋,這在訴訟上還有得爭。

我這時多問了一句。

在他提出時效抗辯之前,你們之前在通訊軟體上,具體談到這筆債務嗎?

客戶說有,而且對方在對話中也明確承認了有這筆欠款存在。

Bingo!

在法律上,債務人只要有承認債務的行為,就已經拋棄了時效利益。

也就是說,對方既然自己都在對話紀錄裡認了這筆帳,並進行協商,那原本拿來當擋箭牌的兩年時效抗辯就瞬間淪為廢紙了。

最後,對方發現自己的推託之詞完全站不住腳,經過協商後,非常順利地替客戶把這筆款項討了回來,根本不用上法院。

多問一句關鍵的事實,就能瞬間翻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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