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與稅務訴訟

是診所掛名負責人還是實際負責人?

案件摘要

是診所掛名負責人還是實際負責人? ​ 醫師擔任診所的獨資負責人,結果被檢舉漏報上千萬的執行業務收入和營利所得 ​ 醫師大聲喊冤,說他只是每個月領6萬元的「掛名負責人」,診所實質上是背後的公司在營運,錢也是公司收走,他根本沒拿到那些利潤,要求國稅局應該找公司課稅才對 ​ 但法院認為

案例內容

是診所掛名負責人還是實際負責人?

醫師擔任診所的獨資負責人,結果被檢舉漏報上千萬的執行業務收入和營利所得

醫師大聲喊冤,說他只是每個月領6萬元的「掛名負責人」,診所實質上是背後的公司在營運,錢也是公司收走,他根本沒拿到那些利潤,要求國稅局應該找公司課稅才對

但法院認為法律規定只有醫師能開診所

既然你簽了契約、領了掛牌費,依法登記為診所負責醫師,並以該身分申報所得,就是法定納稅義務人,也是實際負責人

雖然診所實質上由公司出資營運並約定代繳稅款,但醫師既依約掛名負責人並按月領取報酬,即須承擔公法上之稅捐義務,不能用私法契約免除其法定納稅責任

至於醫師主張「實質課稅原則」,認為錢是公司收的

法院則認為實質課稅的適用前提是表面合法,但整體流程會造成國庫受損,才會啟動此原則來調整課稅

但依據雙方契約,醫師擔任診所負責人,依法必須申報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後再由公司依約補貼其稅金

同時,公司也透過收取管顧費等方式,承擔了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以這屬於合法的契約自由安排,相關稅負實質上都已由公司承擔,國家稅收並沒有因此減少(漏報是診所本身的行為,而不是透過法律形式安排逃漏稅)

既然沒有規避稅捐、也沒有違反量能課稅原則,自然不適用實質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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