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Takeaway
重點結論
牙醫診所把受僱醫師列為合夥人分散所得,國稅局與法院會檢查出資、虧損分擔、健保身分及經營實質,判斷是否為真正合夥。
案例內容
牙醫診所院長企圖用「假合夥、真僱傭」分散所得。
案子主角是某牙醫診所負責人,他向國稅局主張診所是由十幾位牙醫師共同合夥,大家以專業技術作勞務出資,所以龐大的看診收入應按比例分配給所有醫師,藉此將自己的執行業務所得大幅壓低至四十幾萬。
首先是健保投保身分露餡。
診所向健保署登記一直都是獨資,且院長是以雇主投保,其他醫師全是用受僱人身分投保以享受較低廉的保費。
哪有合夥人為了省錢,對外自稱受僱員工的道理?
其次,契約內容完全違背合夥本質。契約白紙黑字寫明這是「零資本」模式,除了院長,其他醫師沒出半毛錢,更明訂「診所若有虧損,全由院長一人負擔」
法律上合夥的鐵則是「共享利潤、同擔風險」,這種穩賺不賠、不用扛虧損的約定,在法官眼裡根本就是標準的員工論件計酬(業績獎金),毫無合夥可言。
最後是成員變動太頻繁。這些合夥契約常常只簽一到三個月,一年內竟然換了十六位醫師,完全缺乏合夥事業首重成員間信任與穩定經營的常態。
法院最終認定這根本不是合夥,而是院長獨資開診所聘僱醫師。
想拿勞務出資當藉口搞假合夥避稅,只要沒扛營運虧損風險,在實質課稅原則的檢視下絕對過不了關。
案子主角是某牙醫診所負責人,他向國稅局主張診所是由十幾位牙醫師共同合夥,大家以專業技術作勞務出資,所以龐大的看診收入應按比例分配給所有醫師,藉此將自己的執行業務所得大幅壓低至四十幾萬。
首先是健保投保身分露餡。
診所向健保署登記一直都是獨資,且院長是以雇主投保,其他醫師全是用受僱人身分投保以享受較低廉的保費。
哪有合夥人為了省錢,對外自稱受僱員工的道理?
其次,契約內容完全違背合夥本質。契約白紙黑字寫明這是「零資本」模式,除了院長,其他醫師沒出半毛錢,更明訂「診所若有虧損,全由院長一人負擔」
法律上合夥的鐵則是「共享利潤、同擔風險」,這種穩賺不賠、不用扛虧損的約定,在法官眼裡根本就是標準的員工論件計酬(業績獎金),毫無合夥可言。
最後是成員變動太頻繁。這些合夥契約常常只簽一到三個月,一年內竟然換了十六位醫師,完全缺乏合夥事業首重成員間信任與穩定經營的常態。
法院最終認定這根本不是合夥,而是院長獨資開診所聘僱醫師。
想拿勞務出資當藉口搞假合夥避稅,只要沒扛營運虧損風險,在實質課稅原則的檢視下絕對過不了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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