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與稅務訴訟

跨境數位平台有常設機構須繳稅Uber案

案例內容

Uber案被認定避稅並遭補稅裁罰的關鍵因素,在於假借境外遠距勞務外殼,隱匿在台落地營運實質。

Uber 主張其在台僅有輔助性的行銷公司,核心交易、數據運算與媒合平台通通位於境外(荷蘭),屬於境外勞務免稅。

然而法院以實質課稅原則,認Uber實質上在台灣進行大量的在地司機招募、履約管理、在地金流扣款及客訴處理等核心營業活動。

這種將高度數位化的跨境利潤,透過契約虛擬化、隱匿重要課稅事實的不對稱安排,被認為是惡意逃漏稅捐。

在數位經濟無形化的查核困境中,實務上之所以認為伺服器位置是認定常設機構(PE)的重要證據,主要原因在於現行國際租稅規則仍高度依賴實體存在的要件。

常設機構要求具備人力與有形物質資源結合的實體組織。

在缺乏傳統辦公室的情況下,硬體設備如伺服器就成為最客觀的物理載體,用以判斷外國企業是否在境內擁有可供支配的固定場所。

財政部與租稅協定通常規定,外國企業若純粹從境外透過網路提供遠距勞務,可享有營業利潤免稅。

但如果硬體伺服器設在境內,就需要繳稅。

對於高度依賴電商與演算法的數位企業而言,伺服器承載了用戶數據處理、金流扣款與交易媒合,非準備性或輔助性活動,而是企業獲取利潤不可或缺的核心營業功能,極易被判定為具備核心功能的固定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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