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與稅務訴訟

仲介賣土地收的佣金,透過買賣契約安排,就可以變成賣土地的錢,不用繳所得稅嗎?

案例內容

沒這麼簡單。

A從事土地仲介,103年、104年間,帳戶分別收到760萬元、300萬元。

國稅局查到後,A提出土地買賣契約,說自己早在102年間就和地主C簽約,以3100萬元買進土地;至於後來收到的1060萬元,則是向B借來支付土地價款的借款,不是仲介佣金。

但繼續查,B表示這1060萬元,其實就是支付給A的土地仲介佣金;而A所稱的3100萬元土地價款,則是由B另外直接支付給地主C。

這1060萬元和土地價款根本是兩回事。

後來A也承認這1060萬元是仲介佣金,改說部分款項有轉付給其他仲介,卻無法提出付款或金流證明。

因此,國稅局仍將1060萬元認定為執行業務收入。

依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可按20%計算必要費用,所以760萬元核定所得608萬元、300萬元核定所得240萬元,並補稅及處罰。

這個案例的重點是稅不是只看契約怎麼寫,而是看這筆錢實際上怎麼取得。

如果契約內容和實際金流對不上,把佣金包裝成其他性質的款項,不但未必省得到稅,最後還可能多一筆補稅及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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