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與稅務訴訟

公司把錢投資到海外子公司,再用減資方式拿回來,只是拿回本金不用繳稅嗎?

案例內容

台灣甲公司原本投資15億元到境外A公司,A再把15億元全部投資到境外B公司。

後來B公司減資,只退回1.2億元給A公司。

同一年A公司減資退回3億元給甲公司。

但B只退1.2億元,A多退的1.8億元從哪裡來?

國稅局查核發現A公司雖有25億元長期投資,但沒有負債,原本15億元股本也早已全部投資到B公司。

另一方面A公司帳上還有10億元未分配盈餘,而且主要來自過去投資B公司所累積的投資收益。

因此A實際上不可能只靠B退回的1.2億元,支付3億元減資款。

其中1.2億元可以認定為減資資金來源,但剩下1.8億元,實質上就是把累積盈餘匯回台灣。

即使A沒有召開股東會,也沒有形式上的盈餘分配決議,仍然不能改變這筆資金的經濟實質。

最後1.8億元被計入甲公司當年度所得,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3060萬元。

境外公司減資匯回,不是帳面寫退還股本,就一定全部屬於免稅的本金返還。

真正重要的是境外公司到底有多少本金、多少累積盈餘,以及實際匯回台灣的資金來源。

形式叫做減資也逃不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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