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與稅務訴訟

原本應該在台灣完成的交易,安排境外公司轉一手,就能把內銷變外銷,適用零稅率,還把利潤留在境外嗎? ​

案例內容

不一定,國稅局看的不是只有契約怎麼寫。

台灣甲公司原本直接以1億4千萬元,把貨物賣給台灣乙公司。

後來甲公司在免稅天堂設立A公司,而且A公司的主要股東與甲公司完全相同。

先由A公司與乙公司簽約,之後甲公司再以6千萬元把貨物出口到香港給A公司,申報出口退稅。

接著A公司再以1億4千萬元,把同一批貨物賣回台灣給乙公司。

交易流程是台灣甲公司→香港A公司→台灣乙公司。

但國稅局發現甲公司出口與乙公司進口的貨櫃,內容、重量完全相同。

貨物到香港後,也只有卸櫃、搬運,沒有加工、組裝或其他實質交易活動。

貨物只是到香港繞了一圈。

這筆交易實質上仍是甲公司直接銷售給乙公司的國內交易。

甲公司只是把原本1億4千萬元的內銷,形式上拆成6千萬元出口,再把8千萬元利潤留在境外A公司。

最後出口退稅被追回,短漏報的營業收入遭補稅處罰,境外公司的所得也可能被重新調整。

境外公司當然可以做交易。

不過真的外銷,跟把內銷包裝成外銷,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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