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與稅務訴訟

只要成立境外公司,把部分營收留在海外,就能降低台灣稅負?

案例內容

但如果境外公司只是紙上公司,實際交易仍由台灣公司完成,風險就很高。

曾有一家食品公司,原本直接銷售商品給美國、加拿大經銷商。

後來總經理找朋友掛名,在模里西斯、美國及香港成立境外公司。

商品實際售價100元,帳面上先以70元賣給境外公司,再由境外公司以100元賣給國外客戶,把30元利潤留在海外。

但實際上,商品仍由台灣公司直接出貨給經銷商,境外公司並未真正參與交易。

公司甚至製作發票及會計憑證,安排貨款先匯入境外帳戶,再將部分款項匯回台灣。

這種操作持續多年,短報銷貨收入達4億900萬元,逃漏營所稅1億1686萬餘元。

更嚴重的是,總經理還將境外資金轉作投資、借款及家庭支出,涉及侵占3億5961萬餘元。

境外公司不真正的問題是,它有沒有實際參與交易。

如果客戶、物流、定價及決策都在台灣,只是在帳面插入境外公司切走利潤,國稅局看的仍是這筆生意實際上到底是誰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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