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與稅務訴訟

公司現金增資,爸媽放棄認股讓子女用每股10元買進,只是公司法上的認股安排,跟贈與稅無關嗎?

案例內容

例如公司增資1億元、發行1000萬股,每股認購價10元。原股東A、B是夫妻,同時掌握公司董事會,兩人在認股基準日前放棄認股,再由董事會洽其子女C、D認購。

當時公司增資前每股淨值高達120元,子女卻只用10元取得新股。

若原股東實際控制董事會,放棄的認股權又流向二親等內親屬,或表面由第三人認購但經濟利益實際歸屬親屬,再加上認購價格與每股淨值顯不相當、整體價差巨大,就可能被認定是以「放棄認股+洽特定人認購」的迂迴方式,無償移轉新股認購權。

這件最後以股權淨值與認股金額的差額補徵贈與稅。尤其未上市櫃公司缺乏市場價格,更容易從淨值與控制關係檢視交易合理性。

所以公司現金增資時,原股東放棄認股本身不當然是贈與。

真正危險的是誰控制配售、誰取得利益、價格是否明顯偏低三件事同時出現。

股權傳承不一定要直接送股票,但只要經濟實質是在把利益無償移給子女,換個交易外觀,仍可能被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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