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與稅務訴訟

會計上可以認列,稅法上不能扣?

案例內容

永豐金控併購券商取得客戶關係,可以當無形資產攤銷節稅嗎?

權證發行虧損,又能不能拿去抵其他應稅所得?

兩個答案都是否定。

第一, 永豐金證券併購、受讓太平洋、和興、康和及台灣工銀證券後,把原客戶名單及證券交易受託關係列為「經紀業務客戶關係」無形資產,106年度申報攤銷7456萬餘元。

法院認為這些客戶關係缺乏法定權利保護,也難證明企業能控制客戶持續交易,不符合可被控制、具有未來經濟效益等無形資產要件,也不屬所得稅法第60條列舉的無形資產。而且它本身具有可辨認性,也不能改列為商譽。101至103年度同類爭議早已有確定判決,既判力同樣拘束本案。

第二,權證發行若最終結算為虧損,稅法並不把它當成可以拿去沖抵其他應稅所得的應稅虧損。本案權證淨損加上發行規費後為負1億4462萬元,法院認為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2,只能按規定列入第58欄,不能再從其他應稅所得扣除。券商自留權證,也不能因此主張沒有權利金收入。

最高行政法院115年度上字第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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