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與稅務訴訟

買海外結構型商品,到期沒有拿到現金,是被實物交割股票,什麼時候算所得已經實現?

案例內容

法院認為股票交付時就算,不必等到之後賣掉。

投資人A透過玉山、台新、元大銀行申購海外股權連結結構型債券,到期時因連結標的價格低於約定轉換價,銀行沒有返還原投資本金,而是交付XOP、OIH、USO等股票。投資人主張股票尚未出售,損益還沒真正實現,應等日後變現再課稅。

法院說綜所稅原則採收付實現制,但實現不等於一定要收到現金。只要取得足以替代現金、可以使用收益處分的財產,就已取得實際支配。本案結構型債券到期換成股票後,原投資契約已經結束,持有標的也從債券變成股票,因此109年度就應以到期日收盤價計算債券交易損益。

之後110年再把股票賣掉,則是另一筆交易。股票的取得成本也不是契約上用來計算交付幾股的轉換價,而是109年實物交割當天的市場收盤價,再以110年出售價格與此成本比較,計算新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所以同一筆投資在稅法上可能被切成兩段。債券到期換股先算一次,之後股票出售再算一次。法院並認為如此才能避免重複課稅或重複認列損失。

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1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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