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與稅務訴訟

診所真的有付錢、有發票,就一定可以列為執行業務必要費用嗎?

案例內容

要能把契約、憑證、帳簿與金流逐筆對起來。

醫美診所103年度列報材料費、租金及支付關係企業的管理服務費。國稅局查核後認為部分支出缺乏原始憑證,診所雖事後補提出發票、530萬元支票及轉帳紀錄,但法院認為,一張大額支票不代表其中多少就是材料費、多少是租金或管理費,仍須證明每筆款項與各項費用間具有明確對應關係。

管理費也是同樣問題。契約約定按月依營收比例計算,每月70萬至150萬元,但實際轉帳卻是不定期、不定額,分類帳、發票及銀行流水的數字彼此也無法完整對上,部分金流甚至更像把診所營業收入轉往其他帳戶。

稅捐機關固然對課稅要件負舉證責任,但成本費用是否確實發生,資料主要掌握在納稅人手中,納稅人仍有協力義務。

所以「有匯款」不等於「就是可扣除費用」,「後來補一張發票」也不當然足夠。要能證明支付原因、金額及原始憑證彼此可以逐筆勾稽,才可能認列。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1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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