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與稅務訴訟

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退稅,戶籍有遷進去算自住嗎?

案例內容

法院會看你是不是真的把那裡當生活重心。

本案原告111年11月取得一戶預售屋並遷入戶籍,隔月又取得另一戶房地。113年1月出售前一戶,申報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181萬9785元、稅率45%,原本主張可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81萬8903元,讓應納稅額降為0。

但國稅局查到前一戶111年11月至112年6月幾乎沒有水電使用,原告填住戶資料時也勾「空屋」。直到友人夫妻入住後,水電、磁扣進出、車道紀錄才明顯增加。原告雖主張自己每週住3、4天,也提出戶籍、信件、網購、家具及IG照片,但法院認為仍不足證明該屋是其日常生活與經濟生活重心。

法院強調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的重購優惠,除了辦竣戶籍,還要符合持有並居住的實質要件。單純遷戶籍、偶爾住宿,甚至房子確實有人住,都不代表所有權人自己符合自住。

因此重購扣抵歸零,仍須補繳81萬8903元。這案最值得注意的是:自住不是看戶籍一張紙,而是看整體生活軌跡,水電、門禁、車位、收件都可能成為證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地訴字第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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