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與稅務訴訟

公司說土地是被對方偷過戶,自己沒收到10億元價金,還要繳營所稅嗎?

案例內容

要。

A公司107年將雲林房地移轉登記給B公司,契約記載總價10億元。A公司主張只是把權狀、印鑑交給對方籌錢,B公司卻擅自辦理過戶,自己沒有出售意思,也沒拿到價金。就算有交易,也應以地政公契記載的3.37億元計算。

法院認為除了有讓渡暨買賣契約、買賣登記外,雙方之後還簽公證協議,約定維持當時所有權登記狀態,即使先前真有偷過戶爭議,後續和解也已追認移轉。

更重要的是營利事業採權責發生制。房地既已在107年完成所有權移轉,公司在法律上即取得價金請求權,收入就屬已實現、已賺得,不必等實際收到現金才課稅。買方後來沒付款,只是債務不履行問題。若日後真的符合呆帳要件,也只能在呆帳實際發生年度認列。

法院最後依未稅售價9億9280萬元計算,認定漏報處分利益1億4377萬餘元,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補稅2210萬餘元,另罰1768萬餘元。

對公司課稅而言,「沒收到錢」不等於「沒有收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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