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

幣流最後都進到同一個詐團錢包,幣商無罪?

案例內容

被害人遭「陳浩峰」誘騙投資,三次找被告買USDT。檢察官認為詐團介紹被害人找特定幣商,現金換成USDT後又流入詐團錢包,被告應是洗錢的一環。

但把幣流拆開看。

被告收錢後,確實分別交付10000、14084、17864 USDT,而且都先進入被害人自己掌握的錢包。之後是被害人自己操作,再把USDT轉到詐團指定地址。

幣流分析雖發現,本案及其他被害人的USDT最後曾流入同一錢包,但這最多證明可能是同一詐團,不能直接反推賣幣的人也是共犯。

更重要的是並未查到被告錢包與詐團錢包有資金迴圈,也沒有謀議、分潤或回流證據。

所以法院最後維持無罪。

幣流關聯,不等於犯意聯絡。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4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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