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與稅務訴訟

同一個建案買了兩間房,一間先過戶、一間後過戶,後來把其中一間賣掉,可以重購自住房地退稅?

案例內容

屋主先在3月10日取得5樓,3月22日再取得6樓,8月卻把6樓賣掉,並主張5樓就是「重購」的新自住房地,因此申報房地合一稅扣抵169萬餘元,最後自繳稅額0元。

法院抓到兩個問題。

重購退稅保護的是換屋,把原來的自住房地賣掉,再買新的自住房地。或先買新屋,再於2年內賣掉原本的舊自住房地。

但本案是先後買了兩間,最後把後取得的那間賣掉,原本較早取得的房子還留著。

這是「買新賣新」,不是「出售舊自住房地再重購」,因此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之8。

屋主雖然把戶籍遷進6樓,也主張有在裡面洗澡、如廁、打地鋪睡覺,但國稅局一查水電,兩期用水都只有1度。反而5樓同期間用水28度、24度,用電甚至達562度、700度。

法院因此認為,6樓比較像為修繕、看房方便而短暫停留,很難證明是真正的自住。

重購退稅看的是「我是不是把原本真正住的家賣掉,再去換另一個家」。

戶籍可以遷,地鋪也可以打,但水電帳單有時候比人誠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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