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與稅務訴訟

戶籍遷進去,不代表房子就真的變成「自住房地」

案例內容

房子先買了,戶籍後來也真的遷進去了,再把房子賣掉,這樣就可以主張房地合一稅的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嗎?

屋主110年7月取得第一間房,8月又買第二間,之後主張自己先住第一間,因為小孩出生、空間不夠,才搬到第二間,屬於典型「先買後賣」的換屋,因此申報重購扣抵,原本65萬多元房地合一稅直接扣到0元。

問題是,國稅局一查水電就出事了。

第一間房持有期間,用水分別只有2度、0度、0度、0度、4度;用電也只有6度、6度、1度,直到出售前才出現123度。

而且屋主直到111年1月14日才把戶籍遷入,2月16日就委託仲介出售,前後大約一個月。

法院認為光是設籍還不夠,重購退稅看的仍是有沒有實際自住的客觀事實。短暫設籍、低度水電使用,再加上很快出售,整體上不足以證明這間房真的曾經作為原本的自住房地。

最後重購扣抵歸零,仍須繳納約65萬8千元房地合一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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