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與稅務訴訟

先賣一間自住房,再買一間比較貴的新家,之後兩年內又賣掉另一間自住房。同一筆重購可以拿來申請兩次土地增值稅退稅嗎?

案例內容

屋主先在103年出售A地,繳了49591元土地增值稅。105年買進新的自用住宅土地,價格969萬餘元,因此先申請退回A地的49591元。

到了107年,他又出售另一筆B地,繳了574897元土地增值稅,因為B地也是在重購新地後2年內出售,因此再次申請重購退稅。

稅捐機關拒絕的理由是第一次出售A地,到第二次出售B地已經超過2年。

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土地稅法第35條根本沒有規定,多次出售時一律要從「第一次」出售起算2年。

每一次出售,分別檢查它跟重購土地之間有沒有符合2年要件。

只要重購土地價格,在扣掉前一次已經拿來退稅的出售土地價格後,剩餘價額仍足以涵蓋下一筆出售土地,就仍可能再次申請退稅。

法院指出財政部88年函釋要求一律從第一次移轉日起算2年,等於增加法律所沒有的限制,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不得援用。

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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