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內容
屋主先買三峽房地,再出售原本桃園住宅,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順利拿回93510元。
但土地稅法規定,重購土地退稅後,重購地自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如果再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原退稅款可能被追繳。
屋主後來發現房屋嚴重漏水,為了訴訟保全屋況,也確實難以居住,因此把戶籍遷走。他主張房子沒有出租、沒有營業,也沒有拿來賺錢,只是因為漏水不能住,怎麼會叫改作其他用途?
但法院採取比較嚴格的看法。
土地稅法第9條對自用住宅用地明文要求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地設籍。屋主109年7月遷出後,該址長期沒有符合資格的親屬設籍,因此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
法院認為財政部函釋雖容許「子女就學、公務派駐國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特殊情形,即使遷出戶籍仍可免追繳,但應嚴格適用。本案因漏水而遷戶籍,不在法院認定的例外範圍內。
所以最後93510元還是全部追回。
桃園地院111年度稅簡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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