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與稅務訴訟

先買新房、再賣舊房,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時,究竟要看「買新房簽約那一天」,還是「新房完成過戶那一天」,舊房是否仍符合自用住宅?

案例內容

應看「買新房簽約那一天」。

屋主原本把4戶房屋打通合併使用,戶籍設在其中一戶。之後決定換屋,104年1月27日先簽約買新房,3月23日才完成移轉登記,舊屋則陸續出售。

稅捐機關認為,、到了新房3月23日完成過戶時,其中一戶舊屋已經因其他相鄰戶先出售、重新隔間,且該戶本身也沒有人設籍,所以不算自用住宅,否准退還21萬9560元土地增值稅。

但法院指出,土地稅法第35條雖然用完成移轉登記日計算2年期間,但這不代表自用住宅身分也一定要以過戶日判斷。

就先購後售而言,購買土地時應回到買賣契約簽訂時理解。

而本案在1月27日簽約買新房時,原本4戶仍全部打通合併使用,屋主也有設籍於其中一戶,整體仍屬自用住宅狀態,因此法院認為該戶基地仍可適用重購退稅。

最後21萬9560元准予退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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