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Takeaway
重點結論
地主合建分回房屋後由繼承人出售,房地合一稅能否併計原土地及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本文整理以地換屋與稅率判斷。
案例內容
爸爸跟建商合建分回新房子,賣掉時,稅局卻說要課 35% 重稅?
爸爸在民國 90 年繼承了一塊老土地。
爸爸用這塊地跟建商合建,在106年分回了嶄新的房子與土地。
2年後爸爸過世,兒子繼承後在110年賣掉。
兒子認為。
這塊地我們家持有超過20年了,房子也是用這塊老地換來的,當然適用 15% 的最優惠稅率。
但稅局把房地拆開。
土地部分,因為是老地,適用舊制免稅;但房屋部分,稅局認定這是爸爸在 106 年合建完工才新取得的,算到 110 年賣掉,持有期間只有4年,所以必須適用房地合一稅 35% 的重稅。
兒子提起訴訟。
法官點出了一個關鍵。
地主用自有土地跟建商合建分回的房屋,就是那塊老土地的替代物。
因為不是為了短期炒作,在計算房屋的持有期間時,就應該把老土地的持有時間一起算。
房地合一稅允許繼承人合併計算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
兒子的持有時間,必須一路回溯到爸爸 90 年繼承那塊老土地的時候。
持有期間早就超過了20年,就是適用15%的稅率。
如果有以地換屋的實質經濟意義的視角,就不會因為參與合建,反而成為房地合一稅下的犧牲者。
爸爸在民國 90 年繼承了一塊老土地。
爸爸用這塊地跟建商合建,在106年分回了嶄新的房子與土地。
2年後爸爸過世,兒子繼承後在110年賣掉。
兒子認為。
這塊地我們家持有超過20年了,房子也是用這塊老地換來的,當然適用 15% 的最優惠稅率。
但稅局把房地拆開。
土地部分,因為是老地,適用舊制免稅;但房屋部分,稅局認定這是爸爸在 106 年合建完工才新取得的,算到 110 年賣掉,持有期間只有4年,所以必須適用房地合一稅 35% 的重稅。
兒子提起訴訟。
法官點出了一個關鍵。
地主用自有土地跟建商合建分回的房屋,就是那塊老土地的替代物。
因為不是為了短期炒作,在計算房屋的持有期間時,就應該把老土地的持有時間一起算。
房地合一稅允許繼承人合併計算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
兒子的持有時間,必須一路回溯到爸爸 90 年繼承那塊老土地的時候。
持有期間早就超過了20年,就是適用15%的稅率。
如果有以地換屋的實質經濟意義的視角,就不會因為參與合建,反而成為房地合一稅下的犧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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