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內容
被保險人投保旅行平安險,保險到期前兩天失聯,兩週後在日月潭發現遺體。
檢察官相驗,死亡方式記載為不詳,法醫也只能說死亡已多日,無法精確回推時間。
爭議在於能不能證明死亡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法院認為家屬要領意外險,就要證明意外發生的時間點落在保險有效期間。
法醫鑑定只能說死亡至少四、五天以上,卻無法證明一定早於保險截止日。
時間一過,屍體腐敗、沒有解剖檢驗的證據滅失,法院認為遺體屬於家屬能掌控,所以證據偏在家屬,應該由他們保全相關證據。
法院也否定失聯、失等於意外。
真正構成意外的是落水,而不是消失。
如果不能證明落水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就算最後確定溺斃,也無法回推保險責任成立。
檢察官相驗,死亡方式記載為不詳,法醫也只能說死亡已多日,無法精確回推時間。
爭議在於能不能證明死亡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法院認為家屬要領意外險,就要證明意外發生的時間點落在保險有效期間。
法醫鑑定只能說死亡至少四、五天以上,卻無法證明一定早於保險截止日。
時間一過,屍體腐敗、沒有解剖檢驗的證據滅失,法院認為遺體屬於家屬能掌控,所以證據偏在家屬,應該由他們保全相關證據。
法院也否定失聯、失等於意外。
真正構成意外的是落水,而不是消失。
如果不能證明落水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就算最後確定溺斃,也無法回推保險責任成立。
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