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議題

保險業務招攬瑕疵與自殺免責的舉證責任?

案件摘要

A於民國99年底,透過電話行銷向安聯人壽投保180萬元壽險 ​ 在業務員指示下,A僅於要保書簽名,健康告知等其餘留白欄位則由業務員自行勾選「否」 ​ 民國100年7月,A因過量服用助眠及抗焦慮藥物,導致急性中毒性休克身亡,法醫相驗判定死因不詳 ​ B人壽事後以A隱匿憂鬱症就診病史

案例內容

A於民國99年底,透過電話行銷向安聯人壽投保180萬元壽險

在業務員指示下,A僅於要保書簽名,健康告知等其餘留白欄位則由業務員自行勾選「否」

民國100年7月,A因過量服用助眠及抗焦慮藥物,導致急性中毒性休克身亡,法醫相驗判定死因不詳

B人壽事後以A隱匿憂鬱症就診病史為由解除契約拒賠;並主張其為自殺,應予免責

保險公司抗辯保戶隱匿憂鬱症病史

然而法院發現,A當時依業務員指示在空白要保書簽名後回傳,其餘健康告知全由業務員代填,電話錄音更證實業務員未逐條詢問

業務員身為保險公司使用人,其招攬疏失等同保險公司自身過失,自不得反指A違反告知義務

A因過量服用藥物中毒休克身亡,法醫鑑定死因不詳

保險公司對「故意自殺」免責事由負有嚴格舉證責任

審酌保戶死前仍積極規劃與好友合租、預付美容療程、生活與感情順遂,顯無輕生動機,應屬誤服藥物之意外,保險公司自應依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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