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保險寫到110年6月30日,員工在1月28日工地跌倒受傷,為什麼保險公司還是不用賠?
因為這張保單早在1月14日就已經終止。 建商將部分新建工程交由營造公司承攬,營造公司投保營造綜合保險,並附加僱主意外責任險,保險期間原本延長到110年6月30日。之後建商員工到工地巡視時跌倒骨折,建商與員工調解賠償150萬元,再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 法院認為保單雖然寫到6月30日,但基本條款另約定保險責任至…
閱讀全文
Insurance
整理保單解讀、理賠與保險爭議文章,協助辨識契約條款、事故事實與證明資料。
Case Archive
公開案例總數 940 篇文章更新後會自動同步
Topic Guide
整理保單解讀、理賠與保險爭議文章,協助辨識契約條款、事故事實與證明資料。

因為這張保單早在1月14日就已經終止。 建商將部分新建工程交由營造公司承攬,營造公司投保營造綜合保險,並附加僱主意外責任險,保險期間原本延長到110年6月30日。之後建商員工到工地巡視時跌倒骨折,建商與員工調解賠償150萬元,再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 法院認為保單雖然寫到6月30日,但基本條款另約定保險責任至…
閱讀全文
A司投保營造綜合保險,承保整年度AC標線、建損及零星土木工程。施工時,員工駕駛小貨車載運塗料到現場,將車停在禁止臨停處,又未設警告標誌,車輛伸降板侵入車道,造成機車騎士碰撞倒地,再遭聯結車輾壓死亡。公司與家屬以570萬元和解後,向南山產險請求369萬8千元。 法院先認定這次事故確實發生在保險期間、約定施工區…
閱讀全文
被保險人右膝前十字韌帶斷裂、半月板及肌腱損傷,接受關節鏡手術時,同時使用PRP、玻尿酸及羊膜異體移植物,3項自費材料共18萬9480元。 保險公司拒賠,法院也支持。 成大醫院鑑定認為PRP可促進組織修復、玻尿酸可潤滑關節、羊膜可防止沾黏,個別都有其宣稱療效,也沒有不符合適應症。 但是,同一次手術同時使用3種…
閱讀全文
不一定。 原告騎車自摔,受有右手第五掌骨骨折、右膝挫傷等傷勢,後續因疼痛及復原不佳,依醫師建議接受PRP及玻尿酸注射,共花費5萬3,000元。枋寮醫院、博田醫院都表示,PRP有助軟組織修復及改善疼痛,屬有必要性的治療。 但法院另外送高雄長庚鑑定。鑑定指出PRP目前主要適用於慢性肌腱、韌帶病變、部分運動傷害及…
閱讀全文
被保險人跌倒,造成右膝挫傷、關節血腫及軟骨損傷,之後依骨科醫師建議接受3次PRP注射,共花9萬元。 保險公司拒賠說PRP是自費療程,不是急性挫傷的常規治療,而且病人原本就有退化性關節炎,以前也打過PRP。 先看保單怎麼寫。條款只約定,因意外事故在180日內到合格醫療院所治療,就實際醫療費用中超過健保給付部分…
閱讀全文
原告車禍後受有右膝挫擦傷,後續MRI發現右膝骨折及韌帶損傷,另經診所診斷有創傷性關節病變、後外側不穩定症候群及腓神經損傷,接受PRP治療,費用2萬9800元。保險公司主張,事故當天X光沒有發現骨折,而且PRP主要用在退化性或肌腱、韌帶病變,未必與車禍有關,也沒有治療必要。 法院先認定傷勢與車禍有關。雖然急診…
閱讀全文
關鍵還是在醫療必要性。 被保險人車禍後先後接受肩部關節鏡清創、踝部韌帶修補及右腳大拇趾矯正切骨手術,3次住院期間共施打14劑PRP,每劑1萬5000元,合計21萬元。 法院認為保單雖寫醫院及其醫師所要求之醫療行為,也不是主治醫師要求就當然屬於保險範圍,而要看相同專業醫師在相同情形下,通常是否認為有必要。 成…
閱讀全文
可以,關鍵在於這筆保單權利是不是「目前維持生活所必需」? 債務人107年被診斷罹患小腦萎縮症,名下有一張「富邦人壽安富久久終身壽險」,預估解約金約56萬4310元。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後,法院扣押保單價值準備金。債務人抗辯,保單具有長照保障,如果日後被解除,未來醫療、照護費用將失去保障。 法院沒有接受。強制執…
閱讀全文
保險公司問的是有沒有就醫,不是有沒有確診。 被保險人投保前數月,曾密集至神經內科、復健科就醫,接受肌電圖、神經傳導、頸椎核磁共振等檢查,病歷甚至記載「r/o MND」,也就是醫師已向其說明疑似運動神經元疾病。 但投保時,對於「最近2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卻勾選「否」。之後接受保…
閱讀全文
男子騎機車時發生車禍,除了牙齒斷裂外,上唇左側也留下約5公分的疤痕。 保險公司認為這已經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失能標準,因此給付第10級失能保險金37萬元。 但只是臉上留下一道疤,而且看起來也不影響工作,真的可以算失能嗎? 法院認為可以。 因為強制險的失能給付,判斷的不是這個人還能不能工作,是他的身體障害,…
閱讀全文
公司替工程投保營造綜合保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工人施工時從3樓墜落重傷,後來起訴雇主求償,法院最終判雇主等人連帶賠償776萬元。 雇主實際支付1101萬元後,才向保險公司請求500萬元理賠。 問題是責任保險的2年消滅時效,究竟從「雇主被受害人請求賠償」開始,還是要等「法院判決確定雇主真的有責任」才開始? 最高…
閱讀全文
被保險人於102年8月16日投保醫療險,保單約定疾病須在契約生效持續30日後發生,保險公司才負理賠責任。 但被保險人之後因憂鬱症等精神疾病陸續住院266日,請求215萬餘元保險金。爭議在於疾病雖然後來才經醫師確診,但相關憂鬱、失眠、易怒、注意力不集中及負面思考等症狀,早在投保後30日等待期間屆滿前就已經出現…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