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議題

保單欠款金主出資代償,是違反公序良俗?

案件摘要

保單因為欠款面臨停效,這時有外部金主願意出資代償,要求增列自己為受益人共同分潤理賠金 ​ 這種代償無名契約,是違反公序良俗、有道德危險而變更無效? ​ 被保險人X向新光人壽投保壽險,原指定兒子A、B為受益人 ​ 後來X因拿保單向保險公司質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導致保單遭

案例內容

保單因為欠款面臨停效,這時有外部金主願意出資代償,要求增列自己為受益人共同分潤理賠金

這種代償無名契約,是違反公序良俗、有道德危險而變更無效?

被保險人X向新光人壽投保壽險,原指定兒子A、B為受益人

後來X因拿保單向保險公司質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導致保單遭停效

X找上外部金主C,由C出資代為清償保單所有借款並復效

X在復效後,親自簽署申請書增列C指定的D為受益人作為對價

X死亡後保險公司依約撥款,A、B與D各分得2百多萬的理賠金

A、B不甘

他們說X與C之間的無名契約是把人命當賭注,涉有高度道德危險、背於善良風俗且違反誠信原則

法院認為變更申請書上的簽名經查是X親自簽署,真意就是要透過增加受益人的實質對價,換取C出資代償,拯救快死掉的保單

這是具有經濟合理性的對等契約,絕非A、B口中所主觀擬制的單純借款擔保

保險法中要保人投保時才需要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目的是防範道德危險

而D僅僅只是被指定的受益人,受益人本來就不需要具有保險利益

X在保單存續中,本就依法擁有自由更換、增加受益人的處分權,這在私法自治的原則下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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