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議題

要保人在最後關頭申請復效,主張保單免體檢?

案件摘要

要保人因未繳保費,保單在催告後停效 ​ 兩年後最後一天,他們申請復效,國泰人壽依規定要求被保險人體檢以提供「可保證明」,結果驗出其r-GT肝指數高達551,超過標準值十倍以上 ​ 保戶主張,保單「當年承保時免體檢」,復效審查自不得超過當初標準,只要補繳欠款,公司就必須強制復效 ​

案例內容

要保人因未繳保費,保單在催告後停效

兩年後最後一天,他們申請復效,國泰人壽依規定要求被保險人體檢以提供「可保證明」,結果驗出其r-GT肝指數高達551,超過標準值十倍以上

保戶主張,保單「當年承保時免體檢」,復效審查自不得超過當初標準,只要補繳欠款,公司就必須強制復效

然而法院認為體檢是行使篩選權的合法資料收集形式

保險法規定停效逾6個月申請復效時,保險人有權審查危險,就是為了防止發現得病才趕快復效的道德危險

當年投保免體檢,與復效時行使危險篩選權是兩回事,公司當然有權要求體檢

病變精準發生在停效期間內

復效雖應依原審查標準,但專指停效期間內新發生的危險變更。被保險人於103年2月首次復效時指數為226,同年7月再次復效時暴增至551,證實肝功能惡化是發生在停效期間內的重大危險變更

依公司原核保標準,指數超標3倍即屬拒保,被保險人體況已引爆評分上限

所以法院駁回要保人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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