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議題

保險公司拿已寄發掛號催繳信和保單失效逾兩年當擋箭牌?

案件摘要

保險公司拿已寄發掛號催繳信和保單失效逾兩年當擋箭牌? ​ 被保險人A於81年投保壽險及附約,86年要保人變更為其配偶X ​ 93年X過世,家屬未辦理要保人變更。保單因欠繳由保價金自動墊繳,至97年扣罄,公司遂以死者X為收件人寄送催告函,因逾期未繳而將保單停效 ​ 100年A遭遇嚴

案例內容

保險公司拿已寄發掛號催繳信和保單失效逾兩年當擋箭牌?

被保險人A於81年投保壽險及附約,86年要保人變更為其配偶X

93年X過世,家屬未辦理要保人變更。保單因欠繳由保價金自動墊繳,至97年扣罄,公司遂以死者X為收件人寄送催告函,因逾期未繳而將保單停效

100年A遭遇嚴重車禍,導致腦出血、第一級全殘

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公司抗辯保單早已失效,且A車禍至102年才起訴,2年消滅時效已屆滿

法院認為向死人寄發通知,依法自始不發生催告效力

保險法規定保費未繳必須經催告到達後才算寬限期

要保人X已於93年過世,公司卻在97年對死者催告程序不合法,寬限期無從起訴,保單自然自始有效

再來時效依民法因請求而中斷,A的家屬在時效屆滿前一天的102年1月14日,即已寄達請求理賠的存證信函,且於6個月內提起訴訟,時效視為中斷,公司的時效抗辯無理由

最後契約約定領取殘廢金後契約才消滅,A既尚未領到錢,保單依然有效,只要生存就有權提領生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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