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Takeaway
重點結論
旅居海外但使用台灣平台及銀行帳戶銷售數位商品,是否構成境內固定營業場所?本文整理數位存在、金流與營業稅課稅要件。
案例內容
一名長年旅居日本的台灣人,利用台灣露天拍平台長期、大量銷售LINE貼圖,並透過台灣境內銀行帳戶進行金流扣款與收款。
國稅局認定其既然在台設有戶籍,且利用台灣電商平台的虛擬帳號從事經常性營業行為,又取自我國境內金流利潤,即該當我國營業稅之課稅要件。
然而最高行政法院說稅法上的固定營業場所必須是無形人力資源與有形物質資源結合的實體組織。
在境內設有戶籍、登錄拍賣平台的虛擬帳號、或是擁有匯款金流事實,屬於單純的數位存在,無法取代「人、物結合」的實體組織。
國稅局認定其既然在台設有戶籍,且利用台灣電商平台的虛擬帳號從事經常性營業行為,又取自我國境內金流利潤,即該當我國營業稅之課稅要件。
然而最高行政法院說稅法上的固定營業場所必須是無形人力資源與有形物質資源結合的實體組織。
在境內設有戶籍、登錄拍賣平台的虛擬帳號、或是擁有匯款金流事實,屬於單純的數位存在,無法取代「人、物結合」的實體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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