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議題

監察人委任關經判決認定不存在,股東喪失代位訴訟實施權?

案件摘要

最高法院認為追究董事責任本屬公司職權,少數股東代位訴訟旨在防止監察人怠於行使公權力 ​ 少數股東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前,必須先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之 ​ 此項法定前置程序之立法意旨,在於董事責任與公司權益密切相關,本應依公司法第 213 條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起訴 ​ 因此,法規必須先

案例內容

最高法院認為追究董事責任本屬公司職權,少數股東代位訴訟旨在防止監察人怠於行使公權力

少數股東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前,必須先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之

此項法定前置程序之立法意旨,在於董事責任與公司權益密切相關,本應依公司法第 213 條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起訴

因此,法規必須先賦予公司評估是否對董事起訴機會,唯有在監察人受請求後消極未依法起訴時,少數股東始能為公司提起訴訟

少數股東只要已依法以書面通知當時實質執行公司監察業務之監察人,即已完備賦予公司評估是否起訴之機會的要件

此時,該少數股東即在私法上合法取得公司法第214條第2項之代位訴訟的訴訟實施權

最後,縱使該監察人與公司間之委任關係,在股東提告後,經法院另案判決確認不存在確定,不能溯及認定少數股東未踐行前置程序、或使其喪失已取得之訴訟實施權

Related

相關文章

董事會程序爭議是否導致決議無效? ​

最高法院說公司股份受憲法財產權保障,董事會運作必須踐行正當程序 ​ 現代公司治理的核心在於經營與所有分離,股份作為財產權受憲法第15條制度性保障,國家負有落實正當程序的保護義務 ​ 設置董事會之目的,在於使全體董事能透過參與、互換意見並集思廣益,以正確議決公司業務執行 ​ 因此,

閱讀全文

以下市、下櫃脫免董監事被解任?

最高法院說投保機構發現董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章程之重大事項,得訴請法院裁判解任,不受公司法第200條等股東會門檻之限制 解任事由不以發生於起訴時之當次任期內為限,只要行為時有裁判解任事由,縱使跨任期、改選換屆,也必須追溯清算以發揮嚇阻功能 公司因故終止上市、

閱讀全文

高層商業決策失利是否應該負責?

最高法院認為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及民法第544條規定,負責人之忠實義務在於利益衝突時應本於善意並優先注重公司利益,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則著重於決定是否合理 ​ 因商業環境瞬息萬變且伴隨高度風險,為了鼓勵經營者勇於任事,法院不能事後諸葛 ​ 判斷應否負責,可以參考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閱讀全文
電話LINE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