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察人委任關經判決認定不存在,股東喪失代位訴訟實施權?
最高法院認為追究董事責任本屬公司職權,少數股東代位訴訟旨在防止監察人怠於行使公權力 少數股東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前,必須先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之 此項法定前置程序之立法意旨,在於董事責任與公司權益密切相關,本應依公司法第 213 條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起訴 因此,法規必須先
閱讀全文
Corporate Law
涵蓋公司治理、股權、契約與企業責任,從日常法遵到爭議處理建立可持續的法律秩序。
Topic Guide
涵蓋公司治理、股權、契約與企業責任,從日常法遵到爭議處理建立可持續的法律秩序。

最高法院認為追究董事責任本屬公司職權,少數股東代位訴訟旨在防止監察人怠於行使公權力 少數股東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前,必須先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之 此項法定前置程序之立法意旨,在於董事責任與公司權益密切相關,本應依公司法第 213 條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起訴 因此,法規必須先
閱讀全文
最高法院說公司股份受憲法財產權保障,董事會運作必須踐行正當程序 現代公司治理的核心在於經營與所有分離,股份作為財產權受憲法第15條制度性保障,國家負有落實正當程序的保護義務 設置董事會之目的,在於使全體董事能透過參與、互換意見並集思廣益,以正確議決公司業務執行 因此,
閱讀全文
最高法院說投保機構發現董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章程之重大事項,得訴請法院裁判解任,不受公司法第200條等股東會門檻之限制 解任事由不以發生於起訴時之當次任期內為限,只要行為時有裁判解任事由,縱使跨任期、改選換屆,也必須追溯清算以發揮嚇阻功能 公司因故終止上市、
閱讀全文
最高法院認為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及民法第544條規定,負責人之忠實義務在於利益衝突時應本於善意並優先注重公司利益,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則著重於決定是否合理 因商業環境瞬息萬變且伴隨高度風險,為了鼓勵經營者勇於任事,法院不能事後諸葛 判斷應否負責,可以參考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閱讀全文
最高法院說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原則上應於7日前通知 雖然法人股東得依公司法第27條第3項隨時改派代表人,但會議是否有受合法通知,必須以現在任董事為斷 若董事會召集程序有瑕疵,其決議客觀上雖具董事會外觀,其後召開之股東會決議不致當然無效,但股東仍得依公司法第189條訴請
閱讀全文
最高法院說董事職務涵蓋發行新股至聲請破產,資訊完整閱知為決策前提 依公司法第202條及相關條文規定,董事會掌握發行新股、收買股份、募集公司債等公司核心業務之執行決議 個別董事為形成決議的成員及基礎,更背負發現重大損害時立即向監察人報告的義務 要求董事善盡其忠實及善良管
閱讀全文
有限公司編制上並無股東會之組織,公司事前應盡如何之說明義務,法律自始未設限制,一律委由公司自治 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有限公司股東表決權之行使,無須拘泥於實體會議或特定合議形式,各股東完全得先後、分別以書面意思表示凝聚共識 只要公司請求表意之重要事項特定、明確,足以確認股東之
閱讀全文
公司股東翻臉鬧上法庭,憤而向國稅局檢舉董監事開會造假,甚至指控公司與外部廠商偽開發票逃漏營業稅 負責人A與股東X達成勞動調解,由公司分三期買回X 30%股份,X則分期移轉。但A在僅付第一期款、X仍持20%股份且未出席下,夥同新董監事B、C、E在議事錄虛偽登載出席率100%並辦
閱讀全文
說我只是公司的人頭就能無罪? 為了逃避當公司實質負責人的法律責任,不僅找人頭頂罪,還利用空殼發票大玩「虛進虛銷」的逃稅遊戲,以為躲在幕後就能神不知鬼不覺,結果在會計師事務所的鐵證前露餡 A是公司負責人,明知公司與外部多間器材行與實業公司之間完全沒有實際進貨交易,卻為了扣抵
閱讀全文
總部在柬埔寨的太子集團用8家新加坡公司 購買周杰倫住的和平大苑11戶那個案子,其實有跡可循 ⠀ 幾年前,突然冒出8家新加坡公司 ⠀ 花了40幾億,像買菜一樣掃了11戶豪宅 ⠀ 神秘外資看好台灣? ⠀ 鼻子聞一聞,卻發現味道不對 ⠀ 空殼公司,資本額小得可笑,買的卻是台灣最頂級
閱讀全文
以為公司有法遵制度就代表那是正當經營? 當一個組織為了賺錢,把不誠實的行為常態化,這叫道德褪色 那些為了達成目標而默許的潛規則,會讓法遵制度淪為一種粉飾,甚至成為高階主管脫罪的商業保險,最後讓底下聽命行事的員工去當代罪羔羊 看看華爾街曾經的避險基金巨頭 SAC Cap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