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

Lovebook商標可以註冊嗎?

案件摘要

法院認定Facebook早在lovebook商標申請前,於國內使用者即已突破千萬,為舉世聞名且高識別性之著名商標 ​ 消費者對Facebook的熟悉程度遠高於lovebook ​ lovebook商標指定之電信傳輸、文獻出版、電腦程式及交友服務,與 Facebook 所註冊之線上

案例內容

法院認定Facebook早在lovebook商標申請前,於國內使用者即已突破千萬,為舉世聞名且高識別性之著名商標

消費者對Facebook的熟悉程度遠高於lovebook

lovebook商標指定之電信傳輸、文獻出版、電腦程式及交友服務,與 Facebook 所註冊之線上通訊、社交網路及交友服務,在滿足消費者需求與提供者性質上高度重疊,為同一或高度類似之服務領域

法院發現,lovebook 網站不僅橫條欄位、訊息通知排序(誰邀請我、訊息、通知)與 Facebook(朋友邀請、收件匣、通知)完全一致,連塗鴉牆、讚等互動小工具都高度雷同

lovebook明知 Facebook 的存在,卻以高度相似之介面與商標申請註冊,顯屬惡意搭便車與不公平競爭,極易使消費者误認兩者存在授權或加盟關係

以為只要改掉一個字就能心安理得搭便車,把國際著名商標當免費流量密碼的商標只會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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