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議題

勞保局追了20年沒追到欠費,可以拒絕給付年金?

案例內容

男子年滿61歲,勞保年資21年8個月,依法申請老年年金,每月可領12705元。

勞保局卻查出,他曾擔任7間公司的負責人。這些公司早在民國85年至86年間,就積欠勞保費及滯納金共38萬3886元。

雖然公司早已倒閉、歇業,勞保局也曾聲請支付命令及強制執行,卻因查無財產或無法送達,始終沒有追回欠費。

22年後男子申請退休年金,勞保局依勞保條例第17條規定表示:「保險費還沒繳清,所以暫時不給付。」

問題是,這筆欠費早已超過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法院指出勞保局若認為公司負責人對欠費有責任,本來可以在時效內依法向他追償;但勞保局取得債權憑證後,長年沒有採取其他追討行動,請求權最遲已於民國95年時效完成而消滅。

權利既然已經消滅,就不能再用「欠費仍未繳清」為理由,拒絕另一項已經符合條件的保險給付。

否則所謂「暫時拒絕」,實際上就是永久拒絕。

法院因此撤銷勞保局處分,直接命其自民國108年11月起,每月給付老年年金12705元。

行政機關不能讓自己已經睡著的債權,到了人民請領權利時突然復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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