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議題

投保時隱瞞的是「貧血」,後來罹患「乳癌」,沒有醫學因果關係,保險公司就不能解約嗎?

案例內容

被保險人投保前曾因貧血就醫、用藥,投保時卻在「最近2個月是否接受治療」等詢問事項勾選「否」。投保後不久罹患乳癌,保險公司主張違反告知義務而解除契約。

二審認為貧血與乳癌沒有明顯因果關係,因此即使沒有據實告知,也不足以影響危險估計。

最高法院廢棄發回。

最高法院指出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但書所要求的關聯性,不能只看未告知疾病與後來保險事故間有沒有直接醫學因果關係。還要進一步判斷如果當初據實告知,保險公司是否會因此要求體檢、調閱病歷,甚至採取拒保、延期、加費或附條件承保,以及最大善意、對價平衡與誠信原則是否遭到破壞。

也就是說,「A病沒有告知、最後發生B病」並不能直接得出保險公司不得解除的結論。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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