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議題

員工沒有用勞基法第59條求償,雇主就不能向保險公司理賠嗎?

案例內容

雇主投保「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並加保職業災害補償條款。員工因長期搬運、駕駛罹患職業性腰椎疾病,之後依職災保護法及民法向雇主求償,雇主賠了318萬餘元,再向保險公司請求300萬元。

二審認為保單承保的是雇主「依勞基法第59條負補償責任」的風險,但員工當初並不是依第59條請求,因此保險事故根本沒有發生。

最高法院認為不能這樣直接解釋。

保單文字雖提到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應負補償責任而受補償請求,但並沒有明文限定員工一定要以勞基法第59條作為訴訟請求權基礎。

我國職災制度是職災補償+民事賠償併行,兩者填補的損害可能互相重疊,勞基法第60條也設有抵充規定。

所以員工選擇用民法請求,不代表那筆損害就當然與第59條的職災補償毫無關係。

最高法院因此指出員工已取得的民事賠償,與勞基法第59條補償範圍究竟有沒有重疊?如果只是請求方式不同,究竟影響的是保險事故有沒有發生,還是僅影響保險金要賠多少?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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