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議題

債務人罹患小腦萎縮症,保單又包含長照保障,債權人還能扣押保單價值準備金嗎?

案例內容

可以,關鍵在於這筆保單權利是不是「目前維持生活所必需」?

債務人107年被診斷罹患小腦萎縮症,名下有一張「富邦人壽安富久久終身壽險」,預估解約金約56萬4310元。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後,法院扣押保單價值準備金。債務人抗辯,保單具有長照保障,如果日後被解除,未來醫療、照護費用將失去保障。

法院沒有接受。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保護的是債務人現在維持最低生活所必需的財產,是否禁止執行,原則上應依聲請執行時的狀態判斷。債務人主張未來可能需要長照,只是在確保將來醫療費用,並不等於目前即屬生活必需。

法院並指出,這張保單本身並非健康險或醫療險,也沒有健康、醫療附約,因此不屬修法後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29條之1特別禁止扣押的範圍。債務人又沒有證明目前已有健保、社會安全制度無法負擔的醫療或照護支出。

因此法院認為扣押並未過苛,駁回異議。

有疾病、甚至保單具有未來長照功能,不代表保單價值準備金當然不能被強制執行,仍要證明它是「現在生活所必需」。

臺南地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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