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議題

同樣是PRP治療,保險公司以前賠過,這次就一定要繼續賠嗎?

案例內容

關鍵還是在醫療必要性。

被保險人車禍後先後接受肩部關節鏡清創、踝部韌帶修補及右腳大拇趾矯正切骨手術,3次住院期間共施打14劑PRP,每劑1萬5000元,合計21萬元。

法院認為保單雖寫醫院及其醫師所要求之醫療行為,也不是主治醫師要求就當然屬於保險範圍,而要看相同專業醫師在相同情形下,通常是否認為有必要。

成大醫院鑑定指出2024年醫學文獻對PRP用於關節鏡韌帶修補及大腳趾切骨手術仍有不同意見,PRP並非必要治療,即使使用未必有副作用,也不能因此認為具有醫療必要性。法院另外注意到這14劑還分別施打在頸椎、腰椎、雙肩、膝關節及踝部,其中不少是為了舊疾或緩解疼痛,也更難認定與3次手術具有必要關聯。

即使保險公司以前曾經理賠過其他9劑PRP,法院也認為那只是先前未實質審核,不能因此要求以後都照賠。

法院認為21萬元全部不賠。這件很適合看PRP保險爭議,醫師有開、以前有賠、治療可能有效,都不等於這一次就具有保險契約上的必要性。

高雄地院114年度保險簡上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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