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議題

PRP是自費治療,保險公司就可以說不是必要醫療而不賠嗎?

案例內容

被保險人跌倒,造成右膝挫傷、關節血腫及軟骨損傷,之後依骨科醫師建議接受3次PRP注射,共花9萬元。

保險公司拒賠說PRP是自費療程,不是急性挫傷的常規治療,而且病人原本就有退化性關節炎,以前也打過PRP。

先看保單怎麼寫。條款只約定,因意外事故在180日內到合格醫療院所治療,就實際醫療費用中超過健保給付部分給付保險金,並沒有寫限於健保給付項目或限於保險公司認定的必要、常規治療。

函詢北醫。醫院回覆,PRP有助於關節軟骨抗發炎及修復,可視為常規治療,而且是主治醫師判斷有助恢復,不是病人自己要求。

保險公司再拿其他評議案件主張PRP不是急性傷害常規治療,法院也不接受,認為不同醫師對治療方式本來就可能有不同專業判斷。

至於病人以前膝蓋就有舊疾,也不代表這次PRP一定跟跌倒無關。即使意外讓原有疾病惡化,治療新傷時同時改善舊疾,仍可能具有因果關係。

自費不等於非必要,以前生過病也不等於這次治療與意外無關。

如果保險公司真的只想賠某些特定醫療方式,

最簡單的方法是投保時就把限制寫進保單。

宜蘭地院113年度宜保險小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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