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議題

保單寫的是醫師認定的實際醫療費用,只要主治醫師說PRP有必要,保險公司就要賠嗎?

案例內容

不一定。

原告騎車自摔,受有右手第五掌骨骨折、右膝挫傷等傷勢,後續因疼痛及復原不佳,依醫師建議接受PRP及玻尿酸注射,共花費5萬3,000元。枋寮醫院、博田醫院都表示,PRP有助軟組織修復及改善疼痛,屬有必要性的治療。

但法院另外送高雄長庚鑑定。鑑定指出PRP目前主要適用於慢性肌腱、韌帶病變、部分運動傷害及退化性關節炎;玻尿酸則主要用於退化性關節炎。本案原告的右手骨折追蹤時已癒合、活動度正常,右膝也只是輕微挫傷,後續疼痛及麻木通常可透過復健改善,因此不屬PRP或玻尿酸的主要適應症,也難認是一般醫療常規必要處置。

法院進一步認為保單雖然寫醫師認定的實際醫療費用,仍不能只看主治醫師是否願意開立,而要看相同專業醫師在相同情況下,通常是否也會認為有必要。最後5萬3000元全部不賠。

同樣的保單文字,法院對「主治醫師判斷」和「客觀醫療必要性」究竟誰優先,答案並不一致。

屏東地院114年度潮保險小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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