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議題

工程保險寫到110年6月30日,員工在1月28日工地跌倒受傷,為什麼保險公司還是不用賠?

案例內容

因為這張保單早在1月14日就已經終止。

建商將部分新建工程交由營造公司承攬,營造公司投保營造綜合保險,並附加僱主意外責任險,保險期間原本延長到110年6月30日。之後建商員工到工地巡視時跌倒骨折,建商與員工調解賠償150萬元,再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

法院認為保單雖然寫到6月30日,但基本條款另約定保險責任至「啟用、接管、驗收或保險期間屆滿」其中最先發生者即終止。系爭工程早已完成,主管機關並於110年1月14日核發使用執照,工程已經檢驗合格,符合保單所稱「驗收」要件。因此保險責任在1月14日就已終止,1月28日才發生的跌倒事故,自然不在承保期間內。

建商主張建物到更晚才正式啟用,或雙方尚未完成民間驗收,都沒有被法院接受。

保單上的到期日不一定是真正最後一天。只要契約另約定工程啟用、接管或驗收會提前終止責任,就要先確認哪一個時間點最早發生,而不是只看保單首頁寫到哪一天。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保險上易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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