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案例

醫師拒診?

案例內容

高雄醫師拒診事件。
媒體下標「衛生局講重話」
但事實是,高雄衛生局只是把法條再念一遍。

高雄市衛生局說:
有具體事證、病患或家屬行為不當,依法維護醫療秩序。
沒有具體事證,醫師與醫院不得永久拒診。

這聽起來很強硬。
其實只是說,來,跟著我把醫師法、醫療法唸一遍。

更早以前,台南衛生局就處理過一個假看病真訟棍的案件。
他們明確指出:
醫療法規只強調「危急病人」必須先救治。
若醫師評估自己設備或專長不足,再轉診即可。
並沒有規定「非危急病人」一定得看。

再說健保,只約束「簽約院所」
也就是說:
有簽健保約的診所,不能無故拒絕健保身分就醫。
沒簽約、自費院所,不受這條拘束。

所以這案子的結論其實很簡單:
非危急病人,只要醫師有合理理由,是可以拒診的。

沒掛號、闖進診間、干擾看診秩序。
根本不是病人。
拒診?
完全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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